申请人:苏打俱乐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75323号“SODA-CL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75716号“Soda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其注册申请将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异议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20534号“SODA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及品牌大事件;引证商标一所有人阿里巴巴旺铺网店打印页;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提起异议申请受理通知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在异议程序中被准予注册,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已在注册阶段被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SODA-CLUB”与引证商标一“SodaClub”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压缩气体或液态空气用金属容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