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K实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93149号“好友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62035号“友配 U-P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其权利状态有待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未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陆地车辆马达;运载工具用操纵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陆地车辆传动马达;车身”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好友配”与引证商标“友配 U-PEI”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