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品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7085701号“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03041号“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撤销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