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大刚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55460号“石头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53927号“石头大姐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被决定撤销在屋顶石板片、花岗岩、大理石、人造石、水磨石、壁炉台、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像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上述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9类大理石、瓷砖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