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OZZO COFFEE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7946号“MOZZ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除香精油外的饮料用调味品;茶;糖;用于制作含咖啡、茶和草药的茶饮料的调味糖浆;茶,即草药茶、水果茶、特产茶”商品项目,申请人放弃这些商品后,将不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91407号“MEZZ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商品相冲突。申请人已分别对第10465329号“mezz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426791号“mezzo Coffee·Cookie·Brown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426865号“mezzo Coffee·Cookie·Brown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商标与第28656485号“莫札MOZZA TRATTOR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呼叫、含义、构成、设计风格等方面上均存在巨大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引证商标二至四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对引证商标二至四提出撤三申请书和理由书复印件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至四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OZZO”为英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一“MEZZO”、引证商标二、三、四中的“MEZZO”,引证商标五中的显著识别部分“MOZZA ”仅差一个字母,在字母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在“除香精油外的饮料用调味品;茶;糖;用于制作含咖啡、茶和草药的茶饮料的调味糖浆;茶,即草药茶、水果茶、特产茶”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项目上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香精油外的饮料用调味品;茶;糖;用于制作含咖啡、茶和草药的茶饮料的调味糖浆;茶,即草药茶、水果茶、特产茶商品项目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香精油外的饮料用调味品;茶;糖;用于制作含咖啡、茶和草药的茶饮料的调味糖浆;茶,即草药茶、水果茶、特产茶商品项目以外的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果汁、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