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DM-DROGERIE MARKT GMBH + CO.KG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878505H号“DAS GESUNDE 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37983号“DAS GESUNDE 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82316号“DAS GESUN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上述撤销决定书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膏药、用于清洁和护理隐形眼镜的制剂等商品、第30类木斯里麦片(由生燕麦、干果和坚果制的早餐食品)和谷物棒、低热量棒(属此类的)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