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云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46500号“和逸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175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678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外观设计、文字构成以及含义等方面均差异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自诞生以来,经过申请人的长期持续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得到公众认同,使申请商标产生显著特征,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1、申请人及其股东信息;
2、作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和逸云”及图形组合而成,其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三、九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认为上述商标系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论坛、网路广播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论坛、无线电广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另,作品登记证书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