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市泽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信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66153号“山海邑家 SHANHAIY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46034号“山海为家”商标、第20018194号“山海人家”商标、第20452048号“仙云壹号及图”商标、第7569403号图形商标、第15694125号“粤羅浮及图”商标、第6718971号“太极鸳鸯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 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寻找赞助;商业审计;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寻找赞助;商业审计;商业企业迁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