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聚豪锦悦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汇海立方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207069号“竹宝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并已大量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78187号、第29702479号、第837437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无较大知名度,共存不会造成权利冲突和市场冲突。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竹宝宝”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英文“BAMBOO BABY”含义相同,与引证商标二“竹笋宝宝”、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文字“竹宝”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牛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