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829098号“亿航EH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亿航EHANG 22829098

阅读:72709 2019-1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亿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啸标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9月30日对第22829098号“亿航EH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一家集科技研发、生产制造、市场营销于一体的智能无人机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外均享有…

  申请人:广州亿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啸标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9月30日对第22829098号“亿航EH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一家集科技研发、生产制造、市场营销于一体的智能无人机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外均享有很高的声誉,旗下“亿航”品牌无人机在电子技术行业内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商号的前提下注册的。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亦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7775636A号“EH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361503号“EHANG pl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618306号“亿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000283号“亿航白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604859号“亿航天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亿航EHANG”系列商标高度近似,带有明显的欺骗性,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产生不良影响。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抢注了外国知名AR显示设备技术公司“AVEGANT”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申请人关联公司北京亿航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关联关系证明;

  2、申请人获得的荣誉;

  3、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

  4、申请人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5、申请人无人机多次举办大型无人机飞行表演的报道;

  6、申请人的无人机表演创吉尼斯世界纪录的新闻报道;

  7、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

  8、相关行政裁定。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64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准注册时间为2018年4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12类铁路车辆、架空运输设备、手推车、婴儿车、马车、航空器、空中运载工具、民用无人机、船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申请及获准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引证商标四、五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获得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3、广州亿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亿航创世科技有限公司为胡华智控股的关联公司。

  4、被申请人名下第15436968号“亿航EHANG及图”商标被本案申请人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我局商评字[2018]第39813号裁定对其宣告无效,后经一审、二审诉讼程序均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和申请人证据1在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2019年11月1日以前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版《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版《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版《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版《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版《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因引证商标四、五获得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故本案应同时适用2013年版《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2013年版《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是否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违反了2013年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三是否被驳回不影响本案结论,鉴于其状态未定,我局对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争议商标“亿航EHANG”与引证商标二“EHANG Play”、引证商标四“亿航白鹭”、引证商标五“亿航天鹰”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铁路车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构成2013年版《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2013年版《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首先,系争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他人的在先商号权,须考虑该商号的登记、使用日是否早于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以及该商号在中国相关公众中是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等因素。本案中,由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及证据1可知,申请人成立于2014年8月8日,其关联公司北京亿航创世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31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表明,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北京亿航创世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从事经营活动时,均以简称“亿航”或“亿航科技”对外宣传或使用。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可知,2014年7月8日“腾讯数码”网曾对“亿航”的“Ghost”产品进行过报道,2014年7月21日,“新浪科技”网曾刊登报道“轻松上手 亿航智能空中机器人试飞体验”,2014年8月,“TechWeb”网、“中关村在线”、“和讯科技”网等网站亦对“亿航科技”的“Ghost”无人机进行过报道。上述网站的报道体现了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北京亿航创世科技有限公司的商号“亿航”在无人机领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亿航”非汉语固有词汇,争议商标“亿航EHANG”与申请人的商号“亿航”汉字部分完全相同,难谓巧合。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知,申请人经营范围包括雷达无线电导航设备专业修理、海洋工程专用设备制造、海洋服务、交通安全管制及类似专用设备制造、飞机供给、飞机维护等,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空中运载工具等商品与申请人主营的领域具有较强关联性。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申请人或其利害关系人, 已构成2013年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另,2013年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本案引证商标二、四、五已在先取得注册,且我局对其基于注册形成的在先商标权利通过2013年版《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2013年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审理。

  此外,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已通过2013年版《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获得保护,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201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829098号“亿航EH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亿航EHANG 2282909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70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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