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932206号“Rain Texti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ain Textile及图 30932206

阅读:145566 2019-1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通雷恩纺织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32206号“Rain Texti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49189号商标、第13910242号商标、国际注…

  申请人:南通雷恩纺织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32206号“Rain Texti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49189号商标、第1391024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877051号第20类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的对应指示关系。诸多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图形均易被识别为字母“R”,且在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显著文字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RAIN”,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单和枕套、被子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被子、枕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0932206号“Rain Texti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ain Textile及图 3093220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70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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