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668327号“BARDO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ARDOT及图 32668327

阅读:75996 2019-1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金健佑 委托代理人:广西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68327号“BARDO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获得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在饭店等服务上的核准注册,因此,关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575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复审意见不再…

  申请人:金健佑

  委托代理人:广西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68327号“BARDO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获得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在饭店等服务上的核准注册,因此,关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575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复审意见不再阐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30103号、第29917004号、第2637948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至四)系对申请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标识的抢注,申请人已对三件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 三、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BARDOT”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英文“Barrot”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图形、引证商标三、四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上几无区别,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同时使用在咖啡馆、养老院、旅游房屋出租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2668327号“BARDO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ARDOT及图 3266832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70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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