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DDS PHARMA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1997号“pharmac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774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34931号商标的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且双方商标有所区别,则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61513号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