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海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72960号“海景旅行 SEASCAPE TRAV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75813、12258125号“海景”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第6275818号“海景 HAIJING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他人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尚处于商标局撤三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的中文部分,二者在整体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