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海马饲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28843号“海马虾力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长期大量使用和推广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明、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图片、品牌推广手册及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字体文字“海马虾力健”构成,指定使用在“动物食品;饲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其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已属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因此,申请人不能因其对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而使得申请商标具备获得注册的正当性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