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赤峰云峰塞外香牛肉干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25448号“云峰塞外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729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31350号“和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82574号“胜神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