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立达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24953号“中华力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07398号商标、第115507号“中华 ZHONGHUAPA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视觉、含义、呼叫发音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申请注册在第33类商品上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白酒、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华力王”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的识别汉字“中华”,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双方存在某种联系,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含有我国国家名称“中华”,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