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联兴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39544号“港华能源Towngas Ener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52033号“金港华JG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482006号“港华建设GH GANGHUA CONSTRU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776197号“港华装饰GUANGHUAZHUANG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并不近似,不会使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已在中国注册并使用多个“港华”、“Towngas”作为显著部分的商标,对中国消费者而言,使用在公用事业相关商品、服务上的“港华”、“Towngas”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周年特刊及其年报资料、申请人名下注册商标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4月19日被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5319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657期上,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系统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工程绘图、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汉字“港华能源”及字母组合“Towngas Energy”组成,其中显著识别部分“港华能源”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汉字“港华建设”、“港华装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原则,因各案事实情况不同,其他包含“港华”、“Towngas”字样的商标注册的情况,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