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VANQUISH FITNESS LTD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9898号“VQ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0223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并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731493号、第244789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25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请求予以核准。
申请人提交了在先决定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手套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