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君辉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致群共一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04821号“雨虹易得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8881号商标、第7917804号商标、第9017888号商标、第9998142号商标、第17009993A号商标、第24493464A号商标、第26327912号商标、第2449346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经我局审理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雨虹易得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的显著识别部分及引证商标五“雨虹”,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灰浆、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沥青、油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灰浆、砖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