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天宇展示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386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26026号图形商标、第10912923号“贵鼓及图”商标、第5201982号“GZLI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简介、税收完税证明、审计报告、商标注册证、商标含义、办公环境图、生产设备图、企业产品图、专柜制作合同、终端装修授权委托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策划、自动售货机出租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