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大眼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66896号“蟳埔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福建省泉州市一种传统民俗,申请人与该文化传统有密切关系,一直在积极推广蟳埔女传统文化。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蟳埔女习俗是福建省泉州市的传统民俗,包括生产、生活习俗和民间信仰,具有凸显海洋文化的艺术特征。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蟳埔女”,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风格、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