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进佳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89503号“安嗒霓客ANTANI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680708号“ANTANI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申请时间均为2018年11月24日。
经复审认为,如前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时间为同一天,故引证商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加之申请商标由中文“安嗒霓客”、外文“ANTANIKE”组成,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