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威廉皇家精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31634号“ROBIN REST & RENEW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删除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266948号“知更鸟ROBIN”商标、国际注册第820442号“ROBIN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向冲突的商品项。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492926号“ROBINA”商标、第5055214号“ROBINBIRD”商标、第13322899号“嘤呦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五)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家具等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止,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竹木工艺品等商品。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家具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止,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树脂工艺品等商品。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五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箱;非金属箱;家具用非金属附件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鉴于申请人明确表示同意删除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冲突的商品,故驳回决定中关于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上述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茶几;食品用塑料装饰品;软垫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竹木工艺品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竹木工艺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字母组合、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茶几;食品用塑料装饰品;软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