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ONOQOOL APS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1324号“MONOQO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192008号“MONOQOOL”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前述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