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绩达特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508538号“SX Meis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78034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1156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方网站上的公司介绍、德语助手中关于“MEISTER”的解释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二“Meister”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Meister”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磁性录制载体,录音盘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