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麦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88738号“三十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时间的宣传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商标注册信息、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三十克”指定使用在“电开关”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重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