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为尔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思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29347号“厨具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10915号“厨聚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其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炊具”等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