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助创无忧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华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59824号“账多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不是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已经大量使用,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符合商标显著性的要求,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咨询及代理;商标代理”等服务。被申请人系商标注册代理机构。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为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其申请注册申请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人为商标代理机构除申请注册在除“法律服务”以外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