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141561号“古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古仑 36141561

阅读:122644 2019-12-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41561号“古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全球最大的汽车底盘零部件制造商,在部分商品、服务类别上具有强烈的商标使用需要,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具有使用目的,没有恶意,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

  申请人: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41561号“古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全球最大的汽车底盘零部件制造商,在部分商品、服务类别上具有强烈的商标使用需要,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具有使用目的,没有恶意,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资料、发票、宣传图片、荣誉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共计申请及注册了2471件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近似、呼叫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人除申请此件商标外,短期内还提交了大量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亦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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