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419776号“睿益早教—RUIYIZAOJI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睿益早教—RUIYIZAOJIAO—及图 33419776

阅读:97120 2019-12-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刘怡瑶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19776号“睿益早教—RUIYIZAOJI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08113号“睿益”商标、第30633244号“睿益”商标、第19320…

  申请人:刘怡瑶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19776号“睿益早教—RUIYIZAOJI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08113号“睿益”商标、第30633244号“睿益”商标、第19320442号“睿溢”商标、第13895673号“秦农新茂QINNONGXINM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三、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至本案审理时,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尚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文字组合“睿益早教”、对应的拼音“RUIYIZAOJIAO”及图形构成,其显著识别文字“睿益早教”与引证商标一、三文字“睿益”、“睿溢”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策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3419776号“睿益早教—RUIYIZAOJI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睿益早教—RUIYIZAOJIAO—及图 3341977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53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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