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227923号“巴布家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巴布家族 14227923

阅读:96706 2019-12-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谢细钗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8日对第14227923号“巴布家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巴布豆”系列商标标识由申请人独创并在先使用,具有较强显著性,经过长期宣传和推广,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且申请…

  申请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谢细钗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8日对第14227923号“巴布家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巴布豆”系列商标标识由申请人独创并在先使用,具有较强显著性,经过长期宣传和推广,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且申请人经巴布豆控股公司转让,于2012年取得了美术作品《巴布豆家族系列》在中国的著作权,该美术作品名称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893709号“巴布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87370号“巴布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04867号“巴布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及误认;二、申请人字号“巴布豆”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高度近似,且其指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实际经营的包袋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与申请人字号赖以知名的服装等商品具有密切关联;三、争议商标原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琪尔特系列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琪尔特系列公司与申请人具有商业上的合作关系,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巴布豆”系列商标的存在,仍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众多与申请人名下“巴布豆”系列商标极为近似的商标,其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明显,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已有类似情形的在先案例支持了申请人的主张。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与光盘扫描件): 1.“巴布豆”的百科简介;2.活动照片、工厂照片、专卖店照片;3.相关报道;4.荣誉证书;5.在先决定、判决;6.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转让合同及公证书等;7.产品销售信息截图等;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9.琪尔特有限公司的百科简介;10.企业关联关系图及相关企业信用信息;11.商标转让公告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丰泽区纽派服装店于2014年3月24日提出申请注册,于2016年3月18日经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争议商标注册公告刊登在2016年5月7日第1502期《商标公告》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背包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5年5月6日。2017年10月13日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 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伞等商品上,现均申请人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8类动物皮、背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童装等商品在消费对象、使用场所、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8类背包、伞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18类背包、伞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一致,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巴布”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巴布豆”文字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8类动物皮、手杖、宠物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18类背包、伞等商品在消费对象、使用场所、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第18类动物皮、手杖、宠物服装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字号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皮、背包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益,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商号权)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鉴于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其他商标的裁定、判决事实不能作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当然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动物皮、手杖、宠物服装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4227923号“巴布家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巴布家族 1422792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52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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