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山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天既明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72684号“狗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183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待引证商标撤销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继续有效,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