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曲阜国医生态养生康复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884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2789号“国及图”商标、第857046号“国及图”商标、第5585873号“国宝桥米 国GUOBAOQIAOMI及图”商标、第12245593号图形商标、第13590207号图形商标、第13590550号图形商标、第6154288号“国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图形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将申请商标认读为“国及图”,故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国”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七“国氏”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