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创世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05838号“嘿HEYMA. 50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42264号、第3407700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19675号、第33948795号商标均经商标注册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16990号、第17983559号、第14907221号、第18256179号、第13598374号、第25351917号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