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30613号“Deer Squa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爱奇艺”品牌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9283028号“鹿班”商标、第26066315号“鹿班到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是《无敌鹿战队》动画片的英文名称,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搜索“Squad”及“爱奇艺”的检索资料、美术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资料、版权购买协议及付款单、LOGO设计协议及相关资料、网络词典查询资料、驳回复审决定书、媒体报道资料及相关统计数据、申请商标使用资料、与《无敌鹿战队》动画片相关的荣誉证据、委托制作协议及发票、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动画片歌曲的资料、媒体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等服务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为同一种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Deer Squad”可译为鹿班或鹿队,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鹿班”、引证商标二“鹿班到家”的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