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31791号“久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1074565号“久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244138号“久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058724号“久盛JIU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721622号“久盛电气 JIU SHENG ELECTR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725508号“久盛电缆 JIUSHENG CAB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375503号“久盛 Trees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4649092号“久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认为,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或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或处于异议程序中、或处于注册审查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基于申请人经营需要,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且最早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如不予核准注册将产生不良后果。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档案、无效宣告及异议申请书材料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五、七为在先权利商标。引证商标六已在“衡器;电开关”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缆”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衡器”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为同一种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的文字或显著识别文字均为“久盛”,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使用可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