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冈部工具制作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26712号“OKAB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9568218号“OKAB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85804号“OKAB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是对申请人商标和字号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对两件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和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两件引证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及撤销程序的材料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两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钻头(机器部件)”等商品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钻头(机器部件)”等商品为同一种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的文字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两件引证商标系恶意注册之主张,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