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戴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631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20834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第246026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653448号“HAO SI B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被提起异议申请,第34200009号“PLAY HOUSE NIGHTCLUB DAL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现在权利状态不稳定,第19806771号“异星人茶饮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五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资料,引证商标二、三的异议材料、引证商标四档案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已在异议程序中不予注册,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我局依法驳回,故引证商标二、三、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五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为同一种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的显著识别之一图形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图形所表现的事物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