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596212号“京东时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7944号“京东 JING D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00073号“京东 JING D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且相关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41765号“京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487625号“京东 JINGD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相关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