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睿豪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华企卫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77615号“睿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对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566292号“豪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57期《商标公告》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