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洪湖市千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妙点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77225号“QIAN YI WEN HU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71413号“Jp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关系,显著性更加突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媒体平台上的宣传使用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所指事物等方面高度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