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丽兹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451912号“丽兹行 LANDZ REALTO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82092号“REALTOR e-HX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