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185639号“花好悦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花好悦园 34185639

阅读:80755 2019-12-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花好悦园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德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185639号“花好悦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126549号“花好药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

  申请人:广州市花好悦园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德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185639号“花好悦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126549号“花好药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园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灭害虫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4185639号“花好悦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花好悦园 3418563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48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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