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734442号“李强说LIQIANG 365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李强说LIQIANG 365及图 33734442

阅读:186031 2019-12-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博睿思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34442号“李强说LIQIANG 365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793746号“3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第1712526…

  申请人:北京博睿思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34442号“李强说LIQIANG 365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793746号“3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第17125264号“立强LIQ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15104号“利强LIQ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764834号“丽强Liq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与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毫无关联,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3、申请人已在多个类别注册“李强”商标。4、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相关宣传使用材料等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的“李强”与中央政治局委员李强的姓名在文字构成上相同,申请商标“李强说”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指定商品项目上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及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3734442号“李强说LIQIANG 365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李强说LIQIANG 365及图 3373444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486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