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善志创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佳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08668号“蓝战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7431298号“蓝海战略BLUE OCEAN STRATEGY UCSI BO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不会造成误认。申请人在其他类别上注册有类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