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419163号“团结献身求是创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团结献身求是创新及图 34419163

阅读:46095 2019-12-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京理工大学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19163号“团结献身求是创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创建于1953年,是直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双一流”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是国家“211工程”、“98…

  申请人:南京理工大学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19163号“团结献身求是创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创建于1953年,是直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双一流”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重点建设高校。申请商标 “团结献身求是创新及图”体现了深厚的历史底蕴与文化传承,表现了申请人孜孜以求,不断创新的治学目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并未普通的广告宣传用语,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三)款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持续的使用和宣传,显著性增强。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学校简介及百度百科介绍;获奖证明;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团结献身求是创新及图”的表现形式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学校简介及百度百科介绍、实际使用证明、获奖荣誉等证据,或与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必然联系;或未涉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宣传和使用,从而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4419163号“团结献身求是创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团结献身求是创新及图 3441916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48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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