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乐迪安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28879号“黑酢元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59235号“黑酢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具有一一对应关系。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中文介绍;申请人中文简介手册及中文产品宣传页;申请人宣传使用证据;相关行政判决书;《调味料辞典》对于“黑酢”的解释;市场上的黑酢产品相关图片、销售信息及媒体报道;日本含“黑酢”一词的注册商标信息;中国例证商标档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酢”是“醋”的本字,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