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140601号“刘氏传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刘氏传承 34140601

阅读:109791 2019-12-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刘波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景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40601号“刘氏传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821760号“刘氏针灸”商标、第32557663号“刘氏 清海堂及图”商标、第33435982号“刘氏祖传秘方 FANG…

  申请人:刘波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景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40601号“刘氏传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821760号“刘氏针灸”商标、第32557663号“刘氏 清海堂及图”商标、第33435982号“刘氏祖传秘方 FANGMIZUCHUANSHILIU及图”商标、第33724759号“刘氏延时贴”商标、第34124474号“刘氏祖传膏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七)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三至七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292676号“刘氏医济堂”商标、第16534681号“刘氏导引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4140601号“刘氏传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刘氏传承 3414060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478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