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可帮产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58758号“MICROB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3373399号、第857703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673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依法撤销,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6日